老虎咬人事件中的法律讨论:WuKong体育网页
老虎咬人事件中的法律辩论对于近日沦为舆论热点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叛人事件,我指出最有价值的就是指法律角度紧贴的辩论,更加具体来说就是在事件受害人因其失当不道德而负起基本责任的同时,野生动物园在该事件中否可以几乎正当理由的问题。因为这既有有可能推展我国野生动物园管理的涉及法律法规的完备和改良安全性防范措施,同时也可以通过案例辩论提升国人关于人身安全责任的法律理解。据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讲解,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定《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中有“转入园区必需关口好、锁好车门、车窗,禁令转喂食物,不准等候”;“如因违背上述规定再次发生的车辆受损和人员损害,自驾车主负起适当的责任”。
那么,这一正当理由条款在法律上否有效地呢? 这种由游客与动物园方签定的协议书在合同法中归属于格式合约,这种合约由于简捷、省时、便利、减少交易成本等特征而普遍运用于商业、公共服务事业等领域,但是其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的不公平地位等因素更容易经常出现不利于合约制订方的霸王条款。因此,我国《合同法》回应有适当的规定与制约。
首先,《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格式条款议定合约的,获取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行合理的方式呈交对方留意减免或者容许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拒绝,对该条款不予解释。”那么,这就牵涉到到动物园与游客签订合同的过程否合乎这项规定。在日常的商业行为中少见的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这种呈交留意及不予解释的不道德总是较为更容易被忽视的;假如这样,则早已包含获取格式合约方的应负责任。
其次,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减免其责任、减轻对方责任、回避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违宪。”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导致对方人身损害的;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归属于合约中违宪的正当理由条款。
根据这些规定,则在双方签定的《责任协议书》中关于减免园方责任的涉及条款不应归属于该合约中的违宪条款。还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读再次发生争议的,应该按照一般来说解读不予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该做出有利于获取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那么,如果受害人一方对于《责任协议书》中关于对方的正当理由条款驳回的话,法庭应当偏向于反对异议。因此,我表示同意有律师明确提出的这一众说纷纭:“安全性协议的签订并无法沦为减免园方对游客人身损害不应分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野生动物园要证明其在该事件中不分担民事责任,还必需从自身否早已尽仅次于有可能作好安全性防范措施和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等角度明确提出申辩,无法意味着倚赖那一纸《责任协议书》。
另外,根据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导致他人伤害的,动物园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但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这里应当留意的是,证明园方在管理上没罪过与证明园方早已在最大限度确保游客安全性方面尽到了管理责任,也是有区别的,应当分别明确提出事实原告。
还有一个限于的法律角度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出售、用于商品和拒绝接受服务时拥有人身、财产安全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获取的商品和服务,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拒绝。
”但是,这个角度的简单之处在于如何辨别动物园获取的服务否“合乎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拒绝”,具体来说就是在经营野生动物园这类具备较高安全性风险的服务项目时,园方否应当对于游客有可能经常出现违背安全性警告的脑溢血不道德有适当的应急措施预案?或者说目前有数设置的安全性警告等措施否早已可以被指出符合了上述拒绝,这些都必须创建在最详细的事实依据和合乎逻辑的解释基础上才能不予论证。特别强调如何从法律角度思维动物园的责任问题,丝毫不意味著可以减低该事件中受害人必需自己分担的责任,同时我也不表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考虑到对社会的引领起到而不恰当地减轻经营方的责任比例。“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这种众说纷纭虽然本身绝非值得反思的问题,但是作为一种法治理想依然是司法实践中必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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